離婚協議

雙方與證人資訊

請在下方填入雙方及證人的基本資料

財產分配

  1. 請依序選擇各項財產歸屬
  2. 房地是指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
  3. 若有系統未列出之財產種類,請點選自訂並於空格內填入
  4. 未約定之財產於各自名下即歸各自所有

新增財產分配

未輸入要分配的財產

親權歸屬

請在下方填入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資料及歸屬

新增未成年子女

民國 日 生

尚未輸入任何未成年子女資料

{{item.name}} (, 民國{{item.birthday.getFullYear() - 1911}}年{{item.birthday.getMonth()+1}}月{{item.birthday.getDate()}}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{{item.id}}) 【

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
請在下方填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之對象、金額及方式

未輸入未成年子女資料

男方須於每月 日前,支付未成年子女 人的扶養費共 元至下列女方指定之帳戶。

女方須於每月 日前,支付未成年子女 人的扶養費共 元至下列男方指定之帳戶。

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約定

未輸入未成年子女資料

  1. 以下為您希望法院讓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日數、時間及方式,預設範本為現行實務上,法院通常採納的版本,您可依個案狀況填入適合您的會面交往方式。
  2. 請直接於欄位內修改原有文字或增減文字。
  3. 若想參考原範本請點擊「顯示原文參考」、若想回復預設範本請點擊「回復預設值」。

男方會面交往規定

女方會面交往規定

兩造應遵守之事項
說明:
  1. 前六項為系統預設的一般約定,若有需更改再請特別告知。
  2. 若有其他因個案狀況需另行約定事項,再請直接輸入於下方空白欄位。
  1. 探視方於上述會面交往前,若因故不克前往,除有突發事件外,應於3日前先以電話或簡訊聯絡照顧方或其家人。
  2. 探視方於會面交往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突發事件,應立即通知照顧方或其家人,如遲逾一小時未前往探視未成年子女,除有上開立即通知之情況外,視同探視方放棄當週之會面交往,不得再要求補行會面交往。
  3. 雙方應將通訊地址、電話及聯絡方式告知照顧方,如有變更,亦應立即告知照顧方,以利會面交往之順利進行。另未成年子女居住地址、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,照顧方應於變更後3日內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探視方。如未能聯絡,應改以限時存證書信方式為之。
  4. 探視方於會面交往期間,應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相關生活習慣、課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,且探視方得自行聯繫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學校師長,瞭解未成年子女之學習狀況、生活態度,照顧方不得阻撓或拒絕,並應配合告知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學校師長。
  5. 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期間患病或遭遇事故,致無法如期交付未成年子女時,探視方應即通知照顧方,並為必要之醫療措施。於探視方會面交往期間,照顧方及其家人應將未成年子女之健保卡隨同交付探視方備用。
  6. 雙方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,亦不得攜同其出入不正當場所,且均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或仇視照顧方之觀念。雙方均應秉持友善父母原則進行會面交往,合作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責,不得挑撥未成年子女與照顧方之感情,或藉詞刁難,或使雙方家人刁難照顧方,並不得有阻撓照顧方親近未成年子女之情事。

感謝您耐心填寫以上資訊,接下來請提供您的連絡資訊,付款後,1890的專業服務人員將與您聯繫書狀寄送法院事宜,讓您只要簡單幾個步驟,便能向法院為您的案件提起訴訟。

服務人員將透過LINE與您聯繫 請打開搜尋 不要封鎖
服務人員將透過這個電話與您聯繫
書狀將會寄到這個Email
本所駐點資訊
  • 臺北場:可道律師事務所(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一段50號3樓)
  • 桃園場:小研圈(桃園市中壢區中平路123號2樓)
  • 桃園場:百事國際商務中心(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10樓之4,入口在中國信託銀行旁)
  • 新竹場:SkyLux 新竹商務中心光華館(新竹市北區光華街93號,1樓全家旁將有專人接待)
  • 台中場:台中地院對面院前大廈2F(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6號2樓之2)
  • 台南場:台南東寧館(台南市東區東寧路429號2樓)
  • 台南場:台南崇學館(台南市東區崇學路165號7樓)
  • 高雄場:中正店(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55號28樓,捷運信義國小站3號出口旁)
  • 高雄場:博愛店(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66號14樓)
總金額 $ {{ ecpayAmount }}
{{inputDataCheckResult.text}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