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會面交往
- 家事聲請狀
填寫完成後,狀紙將寄送至您的信箱
民國
民國
會面內容
說明:
  1. 以下為您希望法院讓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日數、時間及方式,預設範本為現行實務上,法院通常採納的版本,您可依個案狀況填入適合您的會面交往方式。
  2. 請直接於欄位內修改原有文字或增減文字。
  3. 若想參考原範本請點擊「顯示原文參考」、若想回復預設範本請點擊「回復預設值」。
兩造應遵守之事項
說明:
  1. 前六項為系統預設的一般約定,若有需更改再請特別告知。
  2. 若有其他因個案狀況需另行約定事項,再請直接輸入於下方空白欄位。
  1. 聲請人於上述會面交往前,若因故不克前往,除有突發事件外,應於3日前先以電話或簡訊聯絡相對人或其家人。
  2. 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突發事件,應立即通知相對人或其家人,如遲逾一小時未前往探視未成年子女,除有上開立即通知之情況外,視同聲請人放棄當週之會面交往,不得再要求補行會面交往。
  3. 兩造應將通訊地址、電話及聯絡方式告知他方,如有變更,亦應立即告知他方,以利會面交往之順利進行。另未成年子女居住地址、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,相對人應於變更後3日內以電話或簡訊通知聲請人。如未能聯絡,應改以限時存證書信方式為之。
  4. 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期間,應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相關生活習慣、課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,且聲請人得自行聯繫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學校師長,瞭解未成年子女之學習狀況、生活態度,相對人不得阻撓或拒絕,並應配合告知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學校師長。
  5. 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期間患病或遭遇事故,致無法如期交付未成年子女時,聲請人應即通知相對人,並為必要之醫療措施。於聲請人會面交往期間,相對人及其家人應將未成年子女之健保卡隨同交付聲請人備用。
  6. 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,亦不得攜同其出入不正當場所,且均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或仇視他方之觀念。兩造均應秉持友善父母原則進行會面交往,合作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責,不得挑撥未成年子女與他方之感情,或藉詞刁難,或使兩造家人刁難他方,並不得有阻撓他方親近未成年子女之情事。

感謝您耐心填寫以上資訊,接下來請提供您的連絡資訊,付款後,1890的專業服務人員將與您聯繫書狀寄送法院事宜,讓您只要簡單幾個步驟,便能向法院為您的案件提起訴訟。

服務人員將透過LINE與您聯繫 請打開搜尋 不要封鎖
服務人員將透過這個電話與您聯繫
書狀將會寄到這個Email
總金額 $ {{ ecpayAmount }}
{{inputDataCheckResult.text}}